因下列第1项至第9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有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特定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且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合同成立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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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已交保险费向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自确诊日后首个保险费到期日开始至最后一期保险费到期日止,保险公司豁免合同约定期间内投保人应支付的合同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已交保险费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60%额外向特定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0-55周岁
保险期间:30 年、40 年、至 88周岁/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