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出行无忧两全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18-55周岁
投保年龄
30\40年或70\80周岁
投保年限
属于人寿保障产品,提供身故、高度残疾保障,期满可按约定领取生存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本合同所定义的高度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和“高度残疾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更多详情见条款。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含当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以下两项之和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2.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方式系数和已交保险费期数的乘积。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以下两项之和乘以160%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2.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方式系数和已交保险费期数的乘积。

高度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合同所定义的高度残疾,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按合同约定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合同终止:

1.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2.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方式系数和已交保险费期数的乘积。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合同所定义的高度残疾,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按合同约定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合同终止:

1.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2.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方式系数和已交保险费期数的乘积。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约定的保险单满期日,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

1.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2.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方式系数和已交保险费期数的乘积。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18-55周岁


保险期间:30\40年或70\8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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