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本合同所定义的高度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特定意外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蹦极、探险活动、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本合同终止。若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高度残疾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将于收到本合同及您的有效身份证两项证明材料后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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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 |
(一)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达到合同所定义的高度残疾,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时合同的已交保险费,向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满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达到合同所定义的高度残疾,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时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时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 (三)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或合同所定义的高度残疾,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时以下两项之和向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合同终止: 1.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时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时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时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为:0-17周岁100%;18-40周岁160%;41-60周岁140%;61周岁及以上120%。
到达年龄是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加上当时的保单年度数,再减去1后得到的年龄。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约定的保险单满期日,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照下列约定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 若保险期间为20年的,满期保险金为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的110%; 若保险期间为30年的,满期保险金为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的115%;
若保险期间为至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的,满期保险金为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的120%。 |
自驾车意外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驾驶或乘坐非商业营运的汽车、租用车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并在180日内(含)因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或合同所定义的高度残疾,除按合同约定给付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外,保险公司将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合同终止。 |
水运、陆运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水运、陆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并在180日内(含)因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或合同所定义的高度残疾,除按合同约定给付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外,保险公司将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9倍给付水运、陆运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合同终止。 |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合同约定的8种重大自然灾害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而发生意外伤害,并在180日内(含)因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或合同所定义的高度残疾,除按合同约定给付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外,保险公司将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9倍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合同终止。 |
航空意外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并在180日内(含)因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或合同所定义的高度残疾,除按合同约定给付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外,保险公司将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9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20年/30年/至80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