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将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上述责任免除款项外,本合同其他免除责任的条款,详见本合同“1.4犹豫期”、“2.3合同效力的中止”、“2.4合同效力的恢复”、“2.8保险事故“的通知”、“2.13如实告知”、“2.15年龄及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中相关字体加粗内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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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 |
根据您选择的年金领取方式,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约定的年金给付日24时生存,且合同有效,则保险公司将按以下约定的年金给付金额给付年金予被保险人。 1、按年领取的:合同第5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起至被保险人年满64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止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保险公司按年金给付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40%给付年金;
2、按月领取的:合同第5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起至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不含)止的每个保险合同月度对应日,保险公司按年金给付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40%×8.5%给付年金。 |
贺寿金 |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起至年满69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止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24时生存,且合同有效,则保险公司按前述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当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保险费的20%给付贺寿金予被保险人。 |
关爱金 |
根据您选择的关爱金领取方式,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约定的关爱金给付日24时生存,且合同有效,则保险公司将按以下约定的关爱金给付金额给付关爱金予被保险人。 1、按年领取的: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起至年满104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止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保险公司按关爱金给付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50%给付关爱金;
2、按月领取的: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起至年满10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不含)止的每个保险合同月度对应日,保险公司按关爱金给付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50%×8.5%给付关爱金。 |
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保险费减去保险公司已给付的年金、贺寿金、关爱金总和;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满期金 |
被保险人年满10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为合同的满期日。
被保险人于合同的满期日24时生存,且合同有效,保险公司将按合同满期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合同效力终止。 |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至105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