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九、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十、被保险人醉酒;
十一、被保险人遭遇医疗事故;
十二、非手术中使用的假体、矫正器具、支具、拐杖、轮椅及各种康复理疗器械或保健按摩用品、轮椅及各种康复理疗器械或保健按摩用品的租赁或购买。
十三、更多免责详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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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医疗费用补偿金 | 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患病,在医院接受治疗的,按合同约定根据补偿原则,按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
特定疾病医疗费用补偿金 | 合同有效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被医院的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医院接受治疗的,就其发生的实际相关医疗费用按约定给付,达到限额后,剩余部分再根据约定按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
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补偿金 | 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被医院的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且于专门医院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的,保险公司就其发生的相关实际医疗费用,根据“补偿原则”,按“给付比例”给付“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补偿金”予被保险人。 相关实际医疗费用是指在专门医院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治疗费、检查检验费、手术费、材料费、救护车使用费、床位费、膳食费、药品费等之和。 |
特定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 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被医院的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定义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医院接受必须的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按本项保险金日限额乘以其实际住院日数给付特定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
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 | 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患疾病,在医院接受必须的重症监护病房治疗的,保险公司按本项保险金日限额乘以其实际住院日数给付“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
特定手术津贴保险金 | 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被医院的专科医生首次确诊、且接受合同定义的特定手术的,保险公司将给付基本保额“特定手术津贴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同一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仅以给付一次特定手术津贴保险金为限。 |
无理赔住院津贴保险金 | 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患疾病,并进行住院治疗而产生的合同约定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如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医疗保险(下简称“社保”)、公费医疗、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途径获得全部补偿的,保险公司按本项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无理赔住院津贴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同一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仅以给付一次“无理赔住院津贴保险金“为限。 同一保险期间内,已申请合同与住院相关的医疗费用保险金的,不能再申请无理赔住院津贴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获得无理赔住院津贴保险金后申请与与住院相关的医疗费用保险金,则保险公司在给付相应住院医疗保险金时将扣除已给付的无理赔住院津贴保险金。。 |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