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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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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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费用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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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患疾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医院接受必须的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就其发生的实际住院医疗费用,按约定给付住院费用补偿金予被保险人。
实际住院医疗费用是指住院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治疗费、检查检验费、手术费、材料费、救护车使用费、床位费、膳食费、药品费之和。
对于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入住医院的,且住院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后 30 日内发生的实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该住院费用补偿金计入入院日期所属的保险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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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门急诊费用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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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患疾病,发生以下三种指定门急诊医疗费用的,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指定门急诊费用补偿金予被保险人。
1、住院前后 住院前后30日内相同原因门急诊费用;
2、放化疗、透析或肾移植后抗排异治疗门诊费用;
3、门诊手术费用 门诊手术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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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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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同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保险费乘以附表所列相应比例;
2、被保险人身故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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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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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的满期日当日24时生存,且附加合同有效,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满期时以下两者之和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标准保险费;
2、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标准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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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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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轻症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定义的三十三种轻症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首次轻症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自首次轻症确诊后的首个保险费到期日起,保险公司将豁免您剩余交费期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获豁免的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视为已交付,合同继续有效。
2、第二次轻症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首次轻症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轻症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三组中的任何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第二次轻症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3、第三次轻症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第二次轻症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前两次轻症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第三次轻症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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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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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定义的八十八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同时,合同现金价值为零。
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后的首个保险费到期日起,保险公司将豁免您剩余交费期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获豁免的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视为已交付,合同继续有效。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三组中的任何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前两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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