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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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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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重大疾病前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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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在医院医院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定义的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一次性给付该项保险金30000元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特定重大疾病的,不受等待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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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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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在医院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认患有合同定义的特定重大疾病,在医院接受必须的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按100元/日乘以其实际住院日数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对于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因特定重大疾病入住医院的,且住院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后30日内的,保险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该特定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计入入院日期所属的保险期间。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特定重大疾病的,不受等待期限制。同一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承担特定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日数以,保险公司承担特定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日数以200日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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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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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患疾病,在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根据“补偿原则及给付比例”,并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给付医疗补偿金予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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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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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同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保险费乘以附表所列相应比例;
2、被保险人身故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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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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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的满期日当日24时生存,且附加合同有效,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满期时以下两者之和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标准保险费;
2、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标准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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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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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轻症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定义的三十三种轻症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首次轻症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自首次轻症确诊后的首个保险费到期日起,保险公司将豁免您剩余交费期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获豁免的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视为已交付,合同继续有效。
2、第二次轻症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首次轻症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轻症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三组中的任何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第二次轻症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3、第三次轻症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第二次轻症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前两次轻症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第三次轻症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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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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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定义的八十八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同时,合同现金价值为零。
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后的首个保险费到期日起,保险公司将豁免您剩余交费期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获豁免的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视为已交付,合同继续有效。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三组中的任何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前两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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