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养老年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养老年金首次领取日,我们根据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首次领取日的产品账户价值,按您和我们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期限、领取方式及投保时我们提供的养老年金领取标准表,确定被保险人每年(或每月)养老年金领取金额,养老年金领取方式及领取金额将在保险合同上载明。被保险人开始领取养老年金,我们注销产品账户,并按被保险人选定的领取期限、领取方式按期给付养老年金,同时按税延政策规定从当期给付的养老年金中扣除应纳税款。我们提供固定期限15年(或20年)和保证返还账户价值终身三种养老年金领取期限:
1、固定期限15年(或20年)领取养老年金:
自养老年金首次领取日的24时起,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将在该日及以后的每年(或每月)对应日,按确定的领取金额在根据税延政策规定扣除当期给付的养老年金对应的应纳税款后给付养老年金予被保险人,直至固定领取期限届满,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在固定领取养老年金期间身故或身体身体全残,则我们将按固定领取期内尚未给付的养老年金之和,在根据税延政策规定扣除对应的应纳税款后,一次性给付予受益人,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2、保证返还账户价值终身领取养老年金:
自养老年金首次领取日的24时起,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将在该日及以后的每年(或每月)对应日,按确定的领取金额在根据税延政策规定扣除当期给付的养老年金对应的应纳税款后给付养老年金予被保险人,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已领取养老年金总和(扣除应纳税款前)小于养老年金首次领取日的产品账户价值,我们按养老年金首次领取日的产品账户价值与已给付的养老年金总和(扣除应纳税款前)的差额,在根据税延政策规定扣除对应的应纳税款后,一次性给付予受益人,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同时注销产品账户,本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前身故、且身故发生在养老年金首次领取前,则我们按以下两项金额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产品账户价值,扣除根据税延政策规定对应的应纳税款后的余额;
2)本合同产品账户价值的5%。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后身故、且身故发生在养老年金首次领取前,则我们按本合同的产品账户价值,在根据税延政策规定扣除对应的应纳税款后给付身故保险金。本条中产品账户价值是指理赔审核完成日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账户价值。
三、身体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身体全残项目之一,我们将依“身故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给付“身体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同时注销产品账户,本合同效力终止。
如被保险人同时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两项或两项以上身体全残项目时,我们只给付一项“身体全残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和身体全残保险金,我们仅以给付一项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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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年金 | 被保险人生存至养老年金首次领取日,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首次领取日的产品账户价值,按您和保险公司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期限、领取方式及投保时保险公司提供的养老年金领取标准表,确定被保险人每年(或每月)养老年金领取金额,养老年金领取方式及领取金额将在保险合同上载明。被保险人开始领取养老年金,保险公司注销产品账户,并按被保险人选定的领取期限、领取方式按期给付养老年金,同时按税延政策规定从当期给付的养老年金中扣除应纳税款。 保险公司提供固定期限15年(或20年)和保证返还账户价值终身三种养老年金领取期限: 1、固定期限15年(或20年)领取养老年金: 自养老年金首次领取日的24时起,被保险人生存且合同有效,保险公司将在该日及以后的每年(或每月)对应日,按确定的领取金额在根据税延政策规定扣除当期给付的养老年金对应的应纳税款后给付养老年金予被保险人,直至固定领取期限届满,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在固定领取养老年金期间身故或身体身体全残,则保险公司将按固定领取期内尚未给付的养老年金之和,在根据税延政策规定扣除对应的应纳税款后,一次性给付予受益人,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2、保证返还账户价值终身领取养老年金: 自养老年金首次领取日的24时起,被保险人生存且合同有效,保险公司将在该日及以后的每年(或每月)对应日,按确定的领取金额在根据税延政策规定扣除当期给付的养老年金对应的应纳税款后给付养老年金予被保险人,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已领取养老年金总和(扣除应纳税款前)小于养老年金首次领取日的产品账户价值,保险公司按养老年金首次领取日的产品账户价值与已给付的养老年金总和(扣除应纳税款前)的差额,在根据税延政策规定扣除对应的应纳税款后,一次性给付予受益人,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同时注销产品账户,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前身故、且身故发生在养老年金首次领取前,则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金额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产品账户价值,扣除根据税延政策规定对应的应纳税款后的余额; 2)合同产品账户价值的5%。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后身故、且身故发生在养老年金首次领取前,则保险公司按合同的产品账户价值,在根据税延政策规定扣除对应的应纳税款后给付身故保险金。本条中产品账户价值是指理赔审核完成日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账户价值。 |
身体全残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约定的身体全残项目之一,保险公司将依“身故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给付“身体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同时注销产品账户,合同效力终止。如被保险人同时发生合同所约定的两项或两项以上身体全残项目时,保险公司只给付一项“身体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其身故或发生身体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二、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三、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或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后自杀、故意自伤导致身故的除外。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根据税延政策规定扣除对应的应纳税款后的产品账户价值,同时注销产品账户;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体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被保险人退还根据税延政策规定扣除对应的应纳税款后的产品账户价值,同时注销产品账户。本条中产品账户价值是指理赔审核完成日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账户价值。
投保年龄:16周岁以上
保险期间:15年/20年/至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