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 |
比例 |
17周岁及以下 |
100% |
18-40周岁 |
160% |
41-60周岁 |
140% |
61周岁及以上 |
120% |
注:到达年龄=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数-1
二、满期金
本合同生效的第5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为本合同的满期日。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的满期日当日24时生存,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将按本合同满期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保险费乘以相应比例;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满期金 | 合同生效的第5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为合同的满期日。 被保险人于合同的满期日当日24时生存,且合同有效,保险公司将按合同满期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合同效力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将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