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二、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保险费减去我们已给付的养老年金总和。
注: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上述“我们已给付的养老年金总和”须按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计算。
三、满期金
本附加合同生效至被保险人年满10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为本附加合同的满期日。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的满期日当日24时生存,且本附加合同有效,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满期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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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年金 | 加合同的养老年金首次领取日分别为被保险人年满65、7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两种,由您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约定。首次养老年金领取日一经确定,保险公司不再接受您的变更申请。 若被保险人于养老年金首次领取日(含)起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当日24时生存,且附加合同有效,保险公司将按当时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给付养老年金予被保险人,直至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时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保险费减去保险公司已给付的养老年金总和。 |
满期金 | 附加合同生效至被保险人年满10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为附加合同的满期日。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的满期日当日24时生存,且附加合同有效,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满期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至105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