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定义的四十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二、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定义的十种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与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仅以给付一项为限。
自重大疾病或特定重大疾病确诊后的首个保险费到期日起,我们将豁免您剩余交费期主合同及《工银安盛人寿附加鑫宝贝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获豁免的主合同及附加合同续期保险费视为已交付。
三、轻症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定义的十二种轻症,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轻症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同一种轻症,我们仅以给付一次轻症保险金为限。
若被保险人确诊时同时符合轻症和重大疾病或特定重大疾病定义的,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而不予给付轻症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重大疾病、特定重大疾病或轻症的,不受等待期限制。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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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附加合同定义的四十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
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附加合同定义的十种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与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仅以给付一项为限。 自重大疾病或特定重大疾病确诊后的首个保险费到期日起,保险公司将豁免您剩余交费期主合同及《工银安盛人寿附加鑫宝贝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获豁免的主合同及附加合同续期保险费视为已交付。 |
轻症保险金 |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附加合同定义的十二种轻症,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保险金。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轻症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同一种轻症,保险公司仅以给付一次轻症保险金为限。 若确诊时同时符合轻症和重大疾病或特定重大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而不予给付轻症保险金。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重大疾病、特定重大疾病或轻症的,不受等待期限制。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罹患重大疾病、特定重大疾病或轻症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