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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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附加合同定义的八十八种重大疾病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同时附加合同现金价值为零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365 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三组中的任何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365 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前两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效力终止。 |
轻症保险金 | 1、首次轻症保险金: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附加合同定义的三十三种轻症 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首次轻症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自首次轻症确诊后的首个保险费到期日起,保险公司将豁免您剩余交费期主合同及附加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获豁免的续期保险费视为已交付,主合同及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2、第二次轻症保险金: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首次轻症确诊之日起满 365 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认患有首次轻症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三组中的任何轻症 (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 “第二次轻症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3、第三次轻症保险金: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第二次轻症确诊之日起满 365 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认患有前两次轻症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轻症 (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 “第三次轻症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