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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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合同效力终止: 1、若于7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2当日24时之前身故,则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⑴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保险费;⑵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若于7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当日24时之后(含24时)身故,则保险公司按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
生存保险金 | 1、若于合同犹豫期结束日当日24时仍生存,且合同仍有效,则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首笔生存保险金。 2、若合同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当日24时仍生存,且合同仍有效,则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合同效力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于附加合同的满期日当日 24 时仍生存,且附加合同仍有效,保险公司将按满期时附加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的 100%给付满期金,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
贺寿金 | 人于年满 7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当日 24 时仍生存,且合同仍有效,则保险公司除给付上述生存保险金中的第 2 项外,还将按当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贺寿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