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身故,保险公司将按身故时附加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的100%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
生存保险金 |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可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申请领取生存保险金。 自附加合同生效后的下列两个日期中的较迟者起,保险公司提供供生存保险金。若您于该日期前出申请的,则自该日期起,生存且附加合同仍然有效,保险公司将在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取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5%作为生存保险金给付予被保险人,直至附加合同效力终止。若您于该日期及之后出申请的,则自申请完成后的下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生存且附加合同仍然有效,保险公司将在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ᨀ取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5%作为生存保险金给付予被保险人。直至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附加合同的第10个保险合同周年日; 2、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 每次取后附加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按取金额等额减少,且取后个人账户价值余额需符合保险公司的要求,否则保险公司将停止给付生存保险金。一旦生存保险金给付中断,再次领取生存保险金需被保险人重新申请。 |
满期保险金 | 于附加合同的满期日当日24时仍生存,且附加合同仍有效,保险公司将按满期时附加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的100%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