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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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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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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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40周岁,领取1.6倍已交保费;41-60周岁身故。领取1.4倍已交保费;满61周岁,领取1.2倍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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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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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有效期内,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
故而身故或发生合同所约定的全残项目之一,若身故或全残时未满 75 周岁,则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予受益人,合同效力终止;若身故或全残时已满 75 周岁,则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予受益人,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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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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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非营运 ...的乘用车 ....
7,在车厢内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在
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而身故或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全残项目之一,若被保险人身故
或全残时未满 75 周岁,则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 10 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自驾车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予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 75 周岁,则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 5 倍基本保
险金额给付自驾车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予受益人,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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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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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有效期内,若以乘客身份搭乘民航客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而身故或发生合同所约定的全残项目之一,若身故或全残时未满
75 周岁,则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 10 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航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予受益人,
合同效力终止;若身故或全残时已满 75 周岁,则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 5 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航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予受益人,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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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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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有效期内,若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 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 水陆公共交通工具 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而身故或发生合同所约定的全残项目之一,若
身故或全残时未满 75 周岁,则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 10 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
保险金予受益人,合同效力终止;若身故或全残时已满 75 周岁,则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 5 倍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予受益人,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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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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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在法定节假日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而身故或发生合同所约定的全残项目之一,若身故或全残时未满 75 周岁,
则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 10 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予受益人,合同效力
终止;若身故或全残时已满 75 周岁,则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 5 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法定节假日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予受益人,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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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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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因合同约定的八种重大自然灾害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事故
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而身故或发生合同所约定的全残项目之一,若身故或全
残时未满 75 周岁,则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 10 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予
受益人,合同效力终止;若身故或全残时已满 75 周岁,则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 5 倍基本保险
金额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予受益人,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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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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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有效期内,若乘坐电梯,在轿厢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而身故或发生合同所约定的全残项目之一,若身故或全残时未满 75 周岁,则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 10 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电梯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予受益人,合同效力终止;
若身故或全残时已满 75 周岁,则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 5 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电梯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予受益人,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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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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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满没有身故或全残则返还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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