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 重大疾病保险金
二、 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90 日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本附加合同定义的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与重大疾病保险金仅以给付一项为限。
我们将自重大疾病或特定重大疾病确诊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 起,豁免主合同及《工银安盛
人寿附加鑫宝贝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到期应付保险费,直至主合同及《工银安盛人寿附加鑫宝贝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付费期满,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给付。
三、 轻症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90 日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轻症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同一种轻症,我们仅以给付一次轻症保险金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自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90 日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 首次确诊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效力终止。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重大疾病的,不受90日限制。 |
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自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90 日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附加合同定义的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效力终止。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与重大疾病保险金仅以给付一项为限。 保险公司将自重大疾病或特定重大疾病确诊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豁免主合同及《工银安盛 人寿附加鑫宝贝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到期应付保险费,直至主合同及《工银安盛人寿附加鑫宝贝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付费期满,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给付。 |
轻症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自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轻症保险金,同一种轻症,保险公司仅以给付一次轻症保险金为限。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罹患重大疾病、特定重大疾病或轻症的,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的机动车;
五、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遗传性疾病、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