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全残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同时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两项或两项以上全残项目时,我们只给付一项“全残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仅以给付一项为限。
三、满期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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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的,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合同效力终止: (1)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保险费; (2)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合同效力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全残(4)项目之一,保险公司依“身故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合同效力终止。 如同时发生合同所约定的两项或两项以上全残项目时,保险公司只给付一项“全残保险金”。 |
满期金 | 保险合同生效至年满3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为合同的满期日。于本合同的满期日当日24时仍生存,且本合同仍有效者,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满期金,合同效力终止。 1、合同满期时的保险金额; 2、合同满期时的现金价值。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投保年龄:0-17周岁
保障期限:至35周岁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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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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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 18周岁前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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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周岁后 |
保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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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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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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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
保险金额或保单现金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