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御立方三号重大疾病保险(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长期保障型产品,保障60种重大疾病和25种轻症,最多给付3次重疾保险金和3次轻症保险金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定义的六十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同时,合同现金价值为零。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后的首个保险费到期日起,您不需再支付剩余缴费期主合同及合同的续期保险费。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365 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三组中的任何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自首次诊断日起生存 28 天以上的(含 28 天),我们将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365 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及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自首次诊断日起生存 28 天以上的(含 28 天),我们将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轻症保险金 
1、首次轻症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定义的二十五种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 20%给付首次轻症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2、第二次轻症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首次轻症确诊之日起满 365 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认患有首次轻症所属组别 以外其他三组中的任何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的,我们将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第二次轻症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3、第三次轻症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第二次轻症确诊之日起满 365 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认患有首次轻症所属组别及第二次轻症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的,我们将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第三次轻症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定义的六十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同时,合同现金价值为零。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后的首个保险费到期日起,您不需再支付剩余缴费期主合同及合同的续期保险费。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365 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三组中的任何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自首次诊断日起生存 28 天以上的(含 28 天),我们将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365 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及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自首次诊断日起生存 28 天以上的(含 28 天),我们将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轻症保险金 1、首次轻症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定义的二十五种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 20%给付首次轻症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2、第二次轻症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首次轻症确诊之日起满 365 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认患有首次轻症所属组别 以外其他三组中的任何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的,我们将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第二次轻症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3、第三次轻症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第二次轻症确诊之日起满 365 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认患有首次轻症所属组别及第二次轻症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的,我们将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第三次轻症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罹患重大疾病或轻症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疾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将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我们将向未丧失受益权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疾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观察期内 观察期外
首次重大疾病 不承担责任 基本保额
第二次重大疾病 不承担责任 基本保额
第三次重大疾病 不承担责任 基本保额
首次轻症 不承担责任 基本保额×20%
第二次轻症 不承担责任 基本保额×20%
第三次轻症 不承担责任 基本保额×20%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有90天观察期

重大疾病保哪些

 

 

轻症保哪些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患遗传性疾病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御立方三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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