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安盛人寿鑫丰年年金保险(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0-60周岁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长期保障可至百岁,包含生存金、贺寿金的领取,具有高额身价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于合同犹豫期结束日当日 24 时仍生存,且合同仍有效,则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首笔生存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
70周岁前——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⑴ 身故时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已交保险费+105%附加合同个人账户价值; ⑵ 身故时主合同的现金价值+105%附加合同个人账户价值。 70周岁后(含)——身故时主合同的现金价值+105%附加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身故,我们将按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的 105%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贺寿金 
付上述生存保险金中的第 2 项外,还将按当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贺寿金,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于 7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 当日 24 时之前身故,则我们按以下两项金额 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⑴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保险费; ⑵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于 7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当日 24 时之后(含 24 时)身故,则我们按被 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犹豫期结束日当日 24 时仍生存,且本合同仍有效,则我们将按本合同基 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首笔生存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2、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当日 24 时仍生存,且本合同仍有效,则我们将按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生存保险金予被保险人,直至本合同效力终止。
贺寿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7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当日 24 时仍生存,且本合同仍有效,则我们除给 付上述生存保险金中的第 2 项外,还将按当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贺寿金予被保 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将向

未丧失受益权的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0-60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身故 未满70周岁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已满70周岁 保单现金价值
生存金

基本保额×30%

(犹豫期结束当日领取一次且每年领取一次)

贺寿金

已交保费

(70周岁时领取一次)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工银安盛人寿鑫丰年年金保险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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