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利益
高额返还有保证——安心领
若被保险人在犹豫期结束当日及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仍生存且合同有效,可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获得确定给付的“生存保险金”,直至合同效力终止,最长可至百岁。首笔“生存保险金”在犹豫期满后即可给付,快速见利。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当年除生存保险金还可再获得累计已交保费的“贺寿金”(当时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已交保费)。
财富账户享增值——收益活
生存保险金自由支配,您可选择自动转入附加投连险的个人投资账户,由专家理财,让您的财富尽享最大化增值。
鑫丰年保险计划设有四种投资策略不同的投资账户,分散于资本市场上多种金融工具及行业,您可根据自身风险偏好选择不同账户的资金配比。
投资选择更随心——灵活好
若对资本市场的前景抱有信心,可以把闲散资金随时追加投资。
您也可随时将资金转换到不同投资账户,获取更大的投资回报或规避市场波动风险。
若急需资金周转,您可选择保单借款或账户资金部分领取(仅前三年需支付一定比例的部分领取手续费)。
年金权益可转换——随心享
在您年满55周岁、60周岁或65周岁后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可选择将当时的全部个人账户价值转换为年金进行领取,并约定年金领取方式,以实现生活资金保障。
人寿保障更放心——双重保
可享有主险和附加险分别提供的双重人寿保障,直至百岁。
70周岁前——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⑴ 被保险人身故时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已交保险费+105%附加合同个人账户价值;
⑵ 被保险人身故时主合同的现金价值+105%附加合同个人账户价值。
70周岁后(含)——被保险人身故时主合同的现金价值+105%附加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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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险金 | 1、若于合同犹豫期结束日当日 24 时仍生存,且合同仍有效,则将按合同基 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首笔生存保险金。 2、若于合同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当日 24 时仍生存,且合同仍有效,则我们将按 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合同效力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70周岁前——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⑴ 身故时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已交保险费+105%附加合同个人账户价值; ⑵ 身故时主合同的现金价值+105%附加合同个人账户价值。 70周岁后(含)——身故时主合同的现金价值+105%附加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身故,我们将按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的 105%给付身故保险 金,合同效力终止。 |
贺寿金 | 若于年满 7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当日 24 时仍生存,且合同仍有效,则除给 付上述生存保险金中的第 2 项外,还将按当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贺寿金,责任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将向
未丧失受益权的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主险-工银安盛人寿鑫丰年年金保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70周岁前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
含70周岁后 | 保单现金价值 | |
生存金 |
基本保额×30% (犹豫期结束当日领取一次且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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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寿金 |
已交保费 (70周岁时领取一次) |
附加险-工银安盛人寿附加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个人账户价值×105% |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王先生(35 岁)为自己投保了工银安盛人寿鑫丰年保险计划,基本保险金额 10 万元,10 年交费,保险期间最久可至百岁,年交保险费 151700 元,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儿子小王。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