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生日当日24时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为本合同累计已交付的保险费,其值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与已交费年数的乘积;3. 若被保险人于7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24时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生存现金:
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当日24时仍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我们将在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按以下约定金额给付“生存现金”予被保险人,直至本合同效力终止:
1. 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之前,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给付的生存现金为保险金额的5%;
2. 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之后(若被保险人生日与保险合同周年日为同一日期,则自被保险人60周岁生日起),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给付的生存现金为保险金额的10%;
三、贺寿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7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24时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付的保险费给付“贺寿金”予被保险人,其值等于被保险人年满7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的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与已交费年数的乘积。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1. 若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生日当日 24 时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为本合同累计已交付的保 险费,其值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与已交费年数的乘积; 2. 若被保险人于 75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3) 24 时之前身故,且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身故保险金为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4); (2)本合同累计已交付的保险费,其值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 保险费与已交费年数的乘积。 3. 若被保险人于 75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 24 时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被保险 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生存保险金 | 1. 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之前,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给付的生存现金为保险金额的 5%; 2. 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之后(若被保险人生日与保险合同周年日为同一日期,则自被保 险人 60 周岁生日起),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给付的生存现金为保险金额的 10%; |
贺寿金 | 生存至年满7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付的保险费给付“贺寿金”,其值等于被保险人年满7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的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与已交费年数的乘积。 |
保险期间
您提出保险申请、经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除非有另外的约定,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单所载生效日当日24时起至本合同约定的任一种终止情况发生之日24时为止。
一、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将向未丧失受益权的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未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 |
已满18周岁未满75周岁 | 保单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 | |
已满75周岁 | 保单现金价值 | |
生存金 | 60周岁前 |
保险金额×5% (每年领取一次) |
含60周岁后 |
保险金额×10%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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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寿金 |
已交保费 (75周岁时领取一次)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