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身故且本合同有效,则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同时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以下两者之和:
1. 100%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
2. 10%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最高至人民币100 万元。
若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而身故且本合同有效,则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同时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以下两者之和:
1. 100%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
2. 5%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最高至人民币100 万元。
本项中个人账户价值是指理赔申请审核通过日的下一个投资账户计价日(以下简称“计价日”)的个人账户价值,如果理赔申请发生在第7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后,个人账户价值是本合同第7个保险合同周年日的下一个计价日的个人账户价值。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二、满期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的第7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当日24 时仍生存,且本合同仍有效,我们给付本合同的最低满期金与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的较大者予您,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若您未申请部分领取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且本合同有效,则本合同的最低满期金为您的趸交保险费。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若您申请过部分领取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且本合同有效,则本合同的最低满期金为:
本项中个人账户价值是指领取申请审核通过日的下一个计价日的个人账户价值。保险期间届满后,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是本合同第7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的下一个计价日的个人账户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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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因意外伤害而身故且合同有效,则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同时合同 保险责任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以下两者之和: 1. 100%合同个人账户价值; 2. 10%合同个人账户价值,最高至人民币 100 万元。 若非因意外伤害而身故且本合同有效,则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同时合同 保险责任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以下两者之和: 1. 100%合同个人账户价值; 2. 5%合同个人账户价值,最高至人民币 100 万元。 |
满期保险金 | 若于合同的第 7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当日 24 时仍生存,且合同仍有效,给付合同的最低满期金与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的较大者予您,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
保险期间
您提出保险申请、经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趸交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合同开始生效。本合同保险期间为7 年,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以该日期计算。除非有另外的约定,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单所载生效日当日 24 时起至本合同约定的任一种终止情况发生之日24 时为止
因下列第一至第七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因下列第八至第十二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 被保险人醉酒、故意自伤;
九、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死亡;
十、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十一、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二、 恐怖主义行动。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未丧失受益权的受益人退还扣除退保费用后的个人账户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精神疾患、整容手术等导致医疗事故、参加高风险运动、恐怖主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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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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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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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价值+个人账户价值×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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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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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价值+个人账户价值×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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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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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或个人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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