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满期日当日24时之前身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方式计算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1.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身故, 则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公共交通工具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事故而身故,则我们根据本条第1 款的规定给付后,再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额外身故保险金。
二、满期金
本保险合同生效的第5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为本合同的满期日。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的满期日当日24 时仍生存,且本合同仍有效者,我们给付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予您,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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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年龄开始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24 时之前身故, 按照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生存至年满8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且合同有效,按合同约定的保险 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予您,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在合同有效期间内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公共交通工具而遭受意外伤 害 事故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事故而身故,则根据本条第 1 款的规定 给付后,再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额外身故保险金。 |
凡出生满三十天至70 周岁且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对于未满18 周岁的被保险人,应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对于18周岁以上(含18 周岁)的被保
险人,可由其本人或对其有保险利益的人向我们投保。
列第八至第九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额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九、被保险人猝死。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未丧失受益权的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二至第七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猝死、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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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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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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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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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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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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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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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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