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我们依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各项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意外伤害,或因此引起的并发症必须住院二次或以上时,如前次出院日期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超过 90 日者,其保险金给付及其限额,均视为一次住院办理。在计算保险金时,以下费用我们将予以扣除:从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和第三方所取得的住院费用补偿。
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附加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附加保险时,等待期为 30 日;续保或因意外伤害发生住院医疗的,无等待期。对在等待期内或本附加合同生效之前的住院医疗,我们对该被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对等待期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届满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届满后 30 日内的住院治疗费用,我们仍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计划 A(HPA)-住院现金保障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本附加合同约定之疾病或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我们按保险单所载“每日住院现金保障”乘以其实际住院日数(8)给付保险金。因每一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最高给付日数以 180 日为限。
二、 计划 B(HPB)-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本附加合同约定之疾病或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我们将在本次实际住院医疗费用的给付范围内,并依据下述不同情形对应的赔付比例计算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各分项给付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所载最高给付金额。
实际住院医疗费用的给付范围是指在住院期间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该费用必须符合当地公费医疗或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范围。住院医疗费用分项见本附加合同附录。被保险人以已参加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投保的,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已经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住院费用-任何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 80%
若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已不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我们按如下公式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未参加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投保的,我们按如下公式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已经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住院费用-任何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 80%
“任何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包括从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和第三方所取得的住院费用补偿。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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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保险金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本附加合同约定之疾病或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将在本次实际住院医疗费用的给付范围内,并依据下述不同情形对应的赔付比例计算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各分项给付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所载最高给付金额。 实际住院医疗费用的给付范围是指在住院期间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该费用必须符合当地公费医疗或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范围。住院医疗费用分项见本附加合同附录。以已参加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投保的, 若住院期间享有并使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按如下公式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已经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住院费用-任何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 80% 若住院期间已不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按如下公式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已经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住院费用-任何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 40% 以未参加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投保的,按如下公式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已经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住院费用-任何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 80% |
住院津贴保险金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本附加合同约定之疾病或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按保险单所载“每日住院现金保障”乘以其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保险金。因每一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最高给付日数以 180 日为限。 |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醉酒、故意自伤、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 被保险人因患精神疾病或遭遇医疗事故;
六、 被保险人因牙齿护理、治疗或手术(但因意外伤害所致者,不在此限),或因镶补牙齿或装设假齿、假肢、假眼、眼镜、助听器或其他附属品导致住院的;
七、 被保险人因美容手术、外科整形(但因意外伤害所致者,不在此限)、视力矫正、选择性手术、天生畸形矫治;
八、 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九、 被保险人怀孕(包括正常或非正常)、流产或分娩及其所引致的并发症(但因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
十、 被保险人因人工受孕、不孕症或非以治疗为目的之避孕及绝育手术导致住院的;
十一、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13)、管制药品(14)或毒品(15);
十二、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16)、跳伞、攀岩运动(17)、探险活动 18)、武术比赛(19)、摔跤比赛、赛马、特技表演(20)、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三、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毒或患有艾滋病(21);
十四、 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或症状(但您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如实告知且我们同意承保的除外);
十五、 战争、军事行动、恐怖主义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六、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七、 一般体格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和心理治疗的具体范围根据各地医疗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或公布的范围确定);
十八、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 120 天内接受扁桃腺、腺状肿、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的疾病等治疗或外科手术。
保什么 | 保多少 | |
住院津贴 |
实际住院天数 x 住院日补贴额 (保单生效30日内因疾病住院不承担保险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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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时已享有社会医疗保障住院医疗 | 医保渠道已获得报销 |
(实际支出合理费用-社会或公费医疗已报销部分-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x 80% (保单生效30日内因疾病住院不承担保险责任) |
医保渠道未获得报销 |
(实际支出合理费用-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x 40% (保单生效30日内因疾病住院不承担保险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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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时未享有社会医疗保障住院医疗 |
(实际支出合理费用-社会或公费医疗已报销部分-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x 80% (保单生效30日内因疾病住院不承担保险责任)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自杀、患精神疾病、医疗事故、牙齿治疗、装设附属品、整形美容手术、视力矫正、先天性疾病、流产分娩、未遵医嘱、进行高风险活动、患艾滋病、未告知既往症、体检、康复治疗、心理治疗、保单生效120日内接受特定疾病的治疗及手术、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