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天后,按下列三十种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专科医生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首次诊断为患有下列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自首次诊断日起存活28天或以上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计算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天内被专科医生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首次诊断患有下列重大疾病的(无论一种或多种),或虽被专科医生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首次诊断为患有下列重大疾病的(无论一种或多种),但自首次诊断日起未存活28天的,我们将无息退还自该重大疾病首次诊断日所在保险年度起收取的本附加合同保险费予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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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天后,按下列三十种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专科医生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首次诊断为患有下列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自首次诊断日起存活28天或以上的,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计算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若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天内被专科医生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首次诊断患有下列重大疾病的(无论一种或多种),或虽被专科医生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首次诊断为患有下列重大疾病的(无论一种或多种),但自首次诊断日起未存活28天的,将无息退还自该重大疾病首次诊断日所在保险年度起收取的本附加合同保险费予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患艾滋病、先天性疾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