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身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方式计算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1. 若被保险人于18 周岁生日当日24 时之前身故,则我们按照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2. 若被保险人于18 周岁生日当日24 时之后身故,则我们给付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二、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予您,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若我们已给付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御立方二号多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不再给付本合同各项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1. 若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生日当日 24 时之前身故,则我们按照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已交付的保险 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2. 若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生日当日 24 时之后身故,则我们给付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
满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予您,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未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 |
已满18周岁 | 保险金额 | |
满期金 | 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