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本合同终止。
二、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条款所释义的残疾项目之一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将依“身故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合同终止。
如被保险人同时发生条款所释义的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项目时,我们只给付一项之“全残保险金”。
三、 生存现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的第9、第18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当日24 时仍生存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将分别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现金”予您。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年龄开始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24 时之前身故,我们 按照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发生条款所释义的残疾项目之一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将依“身故保险金”的计 算方法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并给付个人账户价值的 110%予被保险人,同时本合 同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同时有两项或以上残疾项目时,我们只给付一项“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本条个人账户价值是指我们理赔申请审核通过日的下一个计价日的个人账户价值。 |
生存现金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满个保险年度之日起,在每个保险年度的保险合同周年日当日24时仍生存,且本合同有效的,我们将分别按保险金额的4%给付“生存现金”予您,直至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
投保范围
凡年满16 周岁(2)至55 周岁且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对于未满18 周岁的被保险人,应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对于18 周岁以上(含18 周岁)的被保
险人,可由其本人或对其有保险利益的人向我们投保。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条款所释义的残疾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
外;
四、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条款所释义的残疾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
费的,我们将向未丧失受益权的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条款所释义的残疾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合同的
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保险金额 |
全残 | 保险金额 |
生存现金 |
保险金额×10% (保单生效第9年和第18年各领取一次)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