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合经常搭乘飞机航班出行的商旅人士,千万保额护航,畅享安心之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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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盖航空意外身故和残疾双保障,尽享安心出行;
保障期间内不限国内外航班及乘坐次数,一路为您保驾护航。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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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意外残疾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民航客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致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评定 标准”)中所列伤残,我们根据“评定标准”对其伤残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所确定的 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残疾保险金予本合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如自 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时被保险 人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航空意外残疾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 评定,若几处伤残等级不同,则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若两处或两处以上 伤残等级相同,则伤残评定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 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上述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和航空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给付金额累计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为限。如果累计给付的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和航空意外残疾保险金金额之和达到保险金 额的,本合同效力终止。 |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民航客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予本合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搭乘民航客机期间,自被保险人踏入民航客机的舱门起至抵达本次航程目的地 走出民航客机的舱门为止。 |
凡出生满 30 天至 70 周岁且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对于未满 18 周岁的被保险人,
应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对于 18 周岁以上(含 18 周岁)的被保险人,可由其本人或对
其有保险利益的人向我们投保。
保险期间
您提出保险申请、经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电子保险合同
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期及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除非有另外的约定,本合同的保险期间
自电子保险单所载的保险合同生效日当日 24时起至本合同约定的任一种终止情况发生之日 24 时为止。
保什么 | 保多少 |
航空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 |
航空意外残疾 |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自伤、猝死、醉酒、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