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合经常搭乘高速列车出行的商旅人士,超低投入,高额保障灵活选
“无论人生有何计划,工银安盛人寿一一帮你筹划。”
投入8元,可获全年10万元保险保障,高性价比;
10万至500万保险金额灵活可选,高额保障与您尊贵的身份相得益彰;
涵盖高速列车意外身故和残疾双保障,尽享安心出行;
保障期间内不限乘坐高速列车次数。
*本产品介绍仅供参考,责任免除及犹豫期等以保险条款为准。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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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列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高速列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 日起 180 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高速列车意外身故保 险金予本合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搭乘高速列车期间,自被保险人踏入高速列车的车厢起至抵达本次车程目的地 走出高速列车的车厢为止。 |
高速列车意外残疾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高速列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致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评定 标准”)中所列伤残,我们根据“评定标准”对其伤残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所确定的 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高速列车意外残疾保险金予本合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时被 保险人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高速列车意外残疾保险金。 |
凡出生满 30 天至 70 周岁且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对于未满 18 周岁的被保险人,
应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对于 18 周岁以上(含 18 周岁)的被保险人,可由其本人或对
其有保险利益的人向我们投保。
您提出保险申请、经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电子保险合同
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期及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除非有另外的约定,本合同的保险期间
自电子保险单所载的保险合同生效日当日 24时起至本合同约定的任一种终止情况发生之日 24 时为止。
保什么 | 保多少 |
高速列车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 |
高速列车意外残疾 |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自伤、猝死、醉酒、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