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豁免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则我们将自其身故后的下一期保险费 交纳日开始,豁免主合同剩余保单年度的续期保险费,主合同继续有效。
二、全残豁免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发生条款所释义的全残项目之一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则我 们将自其全残后的下一期保险费交纳日开始,豁免主合同剩余保单年度的续期保险费,主合同继续有效。
本附加合同效力自主合同交费期满之日 24 时止。
豁免保险费期间,保险费获豁免的主合同的保险条款、保险金额和交费年限不得变更。
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保险费豁免定期寿险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