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 ,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前往 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必要的治疗,我们按如下规定给付“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一、我们给付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90 日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门急诊医疗费用。
二、给付前先扣除本附加合同所载“自负额 ”,同一意外伤害的累积给付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所 载最高给付金额。
三、同一意外伤害的治疗跨二个保险年度时,其给付金额归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当年度本附加 合同之给付限额。
四、实际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以当地卫生局或政府核准的收费标准为限。给付范围包括门急诊药 费、挂号费、门急诊手术费、救护车费等,该费用必须符合当地政府公费医疗、社会劳保医 疗或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规定。我们在计算“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时, 将扣除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 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和第三方所取得的门急诊费用补偿。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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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3),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30 日内前往 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4)进行必要的治疗,我们按如下规定给付“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意外门急诊 | 实际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自负额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接受整容手术;分娩、流产、药物过敏等;一些体格检查、疗养等;因先天性疾病等;因患精神疾病或遭遇医疗事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