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安盛人寿金品全方位两全保险(分红型)(停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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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0-60 周岁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保险期间可约定,包含生存金、贺寿金及分红金的领取,具有高额身价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身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方式计算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本合同

保险责任终止:

 

1.若被保险人于18 周岁生日当日24 时之前身故,则我们按照本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于18 周岁生日当日24 时之后身故,则我们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支付身故保险金。

 

二、生存现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满3 个保险年度之日起,在每个保险年度的保险合同周年日(3)当日24 时仍生存,
且本合同有效的,我们将分别按保险金额的3%给付“生存现金”予您,直至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并直

接转入工银安盛人寿附加金品全方位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的个人账户。

 

三、贺寿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10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24 时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贺寿
金”予被保险人,同时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生日当日 24时之前身故,则我们按照本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生日当日 24时之后身故,则我们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支付身故保险金。
贺寿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 10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 24 时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贺寿 金”予被保险人,同时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满 3 个保险年度之日起,在每个保险年度的保险合同周年日(3)当日 24 时仍生存, 且本合同有效的,我们将分别按保险金额的 3%给付“生存现金”予您,直至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并直 接转入工银安盛人寿附加金品全方位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的个人账户。
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


凡出生满30 天至60 周岁且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对于未满18 周岁的被保险人,应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对于18 周岁以上(含18 周
岁)的被保险人,可由其本人或对其有保险利益的人向我们投保。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将向未

丧失受益权的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0-60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身故 未满18周岁 已交保费
已满18周岁 保险金额
生存现金

保险金额×3%

(保单生效满3年起每年领取一次)

贺寿金

保险金额

(100周岁时领取一次)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工银安盛人寿金品全方位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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