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保险责任终止:
1.若被保险人于18 周岁生日当日24 时之前身故,则我们按照本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于18 周岁生日当日24 时之后身故,则我们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支付身故保险金。
二、生存现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满3 个保险年度之日起,在每个保险年度的保险合同周年日(3)当日24 时仍生存,
接转入工银安盛人寿附加金品全方位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的个人账户。
三、贺寿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10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24 时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贺寿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1.若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生日当日 24时之前身故,则我们按照本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生日当日 24时之后身故,则我们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支付身故保险金。 |
贺寿金 |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 10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 24 时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贺寿 金”予被保险人,同时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
生存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满 3 个保险年度之日起,在每个保险年度的保险合同周年日(3)当日 24 时仍生存, 且本合同有效的,我们将分别按保险金额的 3%给付“生存现金”予您,直至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并直 接转入工银安盛人寿附加金品全方位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的个人账户。 |
投保范围
凡出生满30 天至60 周岁且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丧失受益权的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未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 |
已满18周岁 | 保险金额 | |
生存现金 |
保险金额×3% (保单生效满3年起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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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寿金 |
保险金额 (100周岁时领取一次)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