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安盛人寿超级鑫立方两全保险(分红型)(停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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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0-60周岁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保险期间可约定,包含生存金、贺寿金及分红金的领取,具有高额身价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身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方式计算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本合同
保险责任终止:
1.若被保险人于18 周岁生日当日24 时之前身故,则我们按照本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于18 周岁生日当日24 时之后身故,则我们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支付身故保险金。


二、生存现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满3 个保险年度之日起,在每个保险年度的保险合同周年日(3)当日24 时仍生存,
且本合同有效的,我们将分别按保险金额的3%给付“生存现金”予您,直至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并直
接转入工银安盛人寿附加超级鑫立方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的个人账户。


三、贺寿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10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24 时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贺寿
金”予被保险人,同时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年龄开始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24 时之前身故,我们 按照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生存现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满个保险年度之日起,在每个保险年度的保险合同周年日当日24时仍生存,且本合同有效的,我们将分别按保险金额的4%给付“生存现金”予您,直至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贺寿金 生存至100周岁时领取保险金额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您提出保险申请、经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
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除非有另外的约定,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单所载生效日当日24 时起至本合同约定的任一种终止情
况发生之日24 时为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将向未丧失受益权的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0-60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身故 未满18周岁 已交保费
已满18周岁 保险金额
生存现金

保险金额×3%

(保单生效满3年起每年领取一次)

贺寿金

保险金额

(100周岁时领取一次)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工银安盛人寿超级鑫立方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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