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则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起180日内致成合同约定的残疾的,本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致成一项以上残疾项目时,本公司给付对应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烧伤,并达到合同约定的程度的,本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烧伤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的,我们按意外伤害发生当年度该被保险人的身 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致成《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以下简称附表) 所列残疾项目之一者,我们按意外伤害发生当年度被保险人的残疾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 的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 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
意外烧伤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烧伤,经首次就诊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之医生诊断,烧伤深度 达到Ⅲ度且Ⅲ度烧伤面积达体表面积 10%或以上的,我们按意外伤害发生当年度被保险人 的烧伤保险金额给付烧伤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发生条款所释义的残疾或烧伤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醉酒、故意自伤、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 被保险人患精神疾病或遭遇医疗事故;
六、 被保险人因流产、分娩、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七、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八、 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 特技表演(17)、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九、 战争、军事冲突、恐怖主义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 |
意外残疾 | 保险金额×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意外烧伤 (附加保障) |
保险金额 (烧伤深度达到Ⅲ度且Ⅲ度烧伤面积达体表面积10%或以上可领取)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患精神疾病或遭遇医疗事故;因流产、分娩、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