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成本低廉 保障全面
烧伤责任 特别关爱
延期关爱 物超所值
工伤风险 有效转移
人员增减 方便快捷
理赔服务 优质高效
保障利益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
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致成残疾的,我们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致成一项以上残疾项目时,我们给付对应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烧伤,烧伤深度达到Ⅲ度,且Ⅲ度烧伤面积达体表面积10%或以上的,我们按合同约定保险金额给付烧伤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的,我们按意外伤害发生当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致成《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以下简称附表)所列 残疾项目之一的,我们按意外伤害发生当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比例给付残疾保险 金予被保险人。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
意外烧伤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烧伤,经首次就诊医院 之医生 诊断,烧伤深度达到Ⅲ度且Ⅲ度烧伤 面积达体表面积 10%或以上的,我们按意外伤害发生当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烧伤保险金予被 保险人,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受益人或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触犯刑事法律法规;
三、被保险人醉酒、自杀、故意自伤;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被保险人精神疾病或其所致事故;
六、被保险人因流产、分娩、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管制药品或毒品;
八、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九、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HIV 呈阳性)期间;
十、已宣战或未宣战的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一、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发生以上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必须身体健康、能正常生活、工作、学习或劳动。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 |
意外残疾 | 保险金额×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意外烧伤 |
保险金额 (烧伤深度达到Ⅲ度且Ⅲ度烧伤面积达体表面积10%或以上可领取)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期间;触犯刑事法律法规;精神疾病或其所致事故;因流产、分娩、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