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欧洲,签证保险少不了;有金盛,海外旅行好方便!
产品特色
高保障,低保费
周全保障,涵盖医疗与意外,享有境外门诊医疗补充利益
保费计算无年龄区别
二十四小时保障,全球服务
保险期限灵活,最短一天,最长一年
承保年龄自出生满60天至70周岁,合家出行,均可投保
投保手续简单,理赔快速便捷
保险项目
保障项目 |
保险金额(人民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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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一 |
计划二 |
计划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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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残疾与烧伤 |
100,000 |
300,000 |
6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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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套餐 |
B套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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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院医疗费用补偿 |
300,000 |
3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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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紧急救援及转运回国 |
400,000 |
4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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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身故遗体送返(棺木费最高RMB6,000,就地安葬RMB8,000) |
100,000 |
100,000 |
|
4.亲属处理后事(最高上限RMB10,000) |
10,000 |
10,000 |
|
5.协助未满十六岁儿童回国 |
10,000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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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旅行证遗失(免赔额RMB100) |
10,000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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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旅程延误(免赔额RMB100) |
2,000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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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紧急门诊医疗费用及援助(免赔额RMB800) |
— |
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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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意外牙科门诊(免赔额RMB800) |
— |
8,000 |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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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的保 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致成《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 (以下简称附表一)所列残疾项目之一者,我们按该项残疾在附表一中对应的给付比例 乘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
意外烧伤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烧伤,经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的医生首次诊断为烧伤深 度达到Ⅲ度且Ⅲ度烧伤面积达体表面积 10%或以上者,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 烧伤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发生条款所释义的残疾或烧伤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醉酒、故意自伤、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因患精神疾病或遭遇医疗事故;
六、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
七、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管制药品或毒品;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战争、军事行动、恐怖主义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或被保险人前往被宣告为紧急状态地区旅行者;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原子能武器,生物武器和化学武器;
十二、被保险人搭乘除飞机外的其他飞行物或非固定航线的航班(如私人租赁或观光性质的飞机等);
十三、被保险人涉及采矿业、森林砍伐业、建筑工程业、运输业、水上作业、高空作业等职业活动;
十四、 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下列任何国家和地区:
亚洲:阿富汗、伊拉克、科科斯群岛、东帝汶、英属印度洋和大洋洲地区;非洲:阿尔及利亚、卢旺达、索马里、西撒哈拉和圣海伦娜;大洋洲:美属萨摩亚群岛、布维岛、圣诞岛、诺福克岛(澳)、基里巴斯、马绍尔群岛、密克罗尼西亚、瑙鲁、纽埃岛、帕劳群岛、皮特凯恩群岛(英)、所罗门群岛、南乔治亚和南桑威治、托客劳群岛、图瓦卢、美属群岛、瓦努阿图、沃利斯和富纳群岛;
南极洲。
投保年龄
60天-70周岁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 |
意外残疾 | 保险金额×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意外烧伤 |
保险金额 (烧伤深度达到Ⅲ度且Ⅲ度烧伤面积达体表面积10%或以上可领取)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从事高危职业等;未遵医嘱等;因患精神疾病或遭遇医疗事故;接受整容手术;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搭乘除飞机外的其他飞行物或非固定航线的航班;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下列的任何国家和地区;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