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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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年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下列两个日期的较迟者(即首次养老年金给付日)起,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当日24时生存,且合同有效,按下述约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养老年金金额给付“养老年金”予被保险人,直至合同效力终止。 1、合同的第5个保险合同周年日; 2、被保险人年满63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 计算方法:同一保单年度内,给付的养老年金及合同累计个人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总额以投保人已交保险费的20%为限,故当年度给付的养老年金金额为以下两项金额的较小者: 1、养老年金给付时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的5%; 2、养老年金给付时合同已交保险费的20%减去当年度投保人累计已部分领取的合同个人账户价值总和。 |
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的100%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合同效力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