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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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 18 周岁前身故或全残,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⑴ 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标准保险费 ;⑵ 合同的现金价值 。 2、18 周岁(含)后、且于交费期满日(含)前身故,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⑴ 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标准保险费乘以附表所列相应比例;⑵ 合同的现金价值。 3、 18 周岁(含)后、且于交费期满日后身故,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以下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⑴ 合同的年度保险金额;⑵ 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标准保险费乘以附表所列相应比例;⑶ 合同的现金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