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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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保险金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或于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定义的四十种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被保险人确诊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轻症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轻症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 ”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同一种轻症,保险公司仅给付一次 ,保险公司仅给付一次“轻症保险金”。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被确诊患有轻症的 被确诊患有轻症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 ,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轻症保险金”责任,且本项保险责 ,且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中症保险金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定义的三十种中症(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确诊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60%给付“中症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