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出生满28天至55周岁
保障期限:保至65/70/75周岁
犹豫期:15天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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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1.被保险人身故时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保险费乘以附表所列相应比例; 2.被保险人身故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
满期金 |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的满期日当日24时生存,且附加合同有效,按附加合同满期时以下两项金额之和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 1.附加合同的120%基本保险金额; 2.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保险费。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