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出生满28天至55周岁
保障期限:保至75周岁
犹豫期:15天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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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1、若被保险人于到达年龄满18周岁(不含)前身故、且合同在投保时附加了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按被保险人身故时《身故保障利益表》中所载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于到达年龄满18周岁(不含)前身故、且合同在投保时未附加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标准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3、若被保险人于到达年龄满18周岁(含)后身故的,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⑴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⑵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满期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的满期日24时生存,且合同有效,按以下方式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 1、若被保险人在投保时附加了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按满期时《满期保障利益表》中所载金额给付“满期金”; 2、若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未附加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按满期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标准保险费的120%给付满期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