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出生满7天至70周岁
保障期限:保至60/65/70/75周岁
犹豫期:15天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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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 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标准保险费乘以附表所列相应比例;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全残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约定的全残项目之一,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 1、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标准保险费乘以附表所列相应比例; 2、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满期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的满期日当日24时生存,且合同有效,按合同满期时以下两项金额之和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 1、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标准保险费。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或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后自杀、故意自伤导致身故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