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28天-5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缴费期间:10/15/20/30年
等待期:90天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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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疾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首次确诊患有合同定义的四十种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按基本保额的30%给付“轻症保险金”予被保险人,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首次确诊患有合同定义的三十种中症(无论一种或多种),按基本保额的60%给付“中症保险金”予被保险人,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首次确诊患有合同定义的一百一十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基本保额的1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 |
身故保险金 |
1、18周岁前身故,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额所对应的合同已交标准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2、18周岁后身故,按基本保额或的现金价值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
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事故、且到达年到达年龄满18周岁(不含)前在医院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定义的少儿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被保险人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额的100%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
豁免保险费 |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定义的轻症或中症或重大疾病、且已给付首次轻症或中症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则自首次轻症或中症或重大疾病确诊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将豁免您合同剩余交费期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
男/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 |
10种男性特疾/10种女性特疾,18周岁后,患有特疾,额外赔付100%。 |
“恶性肿瘤-重度”二次给付保险金 |
间隔期3年,再次患癌症,赔付100%,可保新发、复发、转移(不含持续)。 |
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二次给付保险金 |
12种心脑血管疾病,间隔期3年,再次患同种心脑血管疾病,赔付100%。 |
因下列第一至第七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或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任何保险金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