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发生门急诊及手术医疗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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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被医院°的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保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医院接受必须的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日限额乘以其实际住院日数"给付"特定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
特定手术津贴保险金 |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被医院的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日接受保险合同约定的特定手术的,保险公司将给付人民币10000元"特定手术津贴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
一般医疗费用补偿金 |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患疾病,在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就以下约定,根据合同约定并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约定给付比例给付一般医疗费用补偿金予被保险人∶
(1)住院医疗费用补偿金;(2)特殊门诊医疗费用补偿金;(3)门诊手术医疗费用补偿金;(4)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补偿金。 |
特定疾病医疗费用补偿金 |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被医院的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保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首先按约定给付一般医疗费用补偿金,同一保险期间内,当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补偿金达到一般医疗费用补偿金的限额后,剩余部分再根据以下约定按给付比例给付特定疾病医疗费用补偿金予被保险人∶
(1)特定疾病住院医疗费用补偿金;(2)特定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补偿金:(3)特定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补偿金;(4)特定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补偿金。 |
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补偿金 |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被医院的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保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且于专门医院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的,保险公司就其发生的相关实际医疗费用,根据“合同约定按给付比例给付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补偿金予被保险人。
相关实际医疗费用是指在专门医院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治疗费、检查检验费、手术费、材料费、救护车使用费、床位费、膳食费、药品费等之和。 |
“恶性肿瘤-重度”及特定手术特需医疗保障 |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医院范围包括特别医疗机构的,则对于被保险人在医院的特需部、国际部和VIP部发生的与“恶性肿瘤-重度”、特定手术治疗相关的实际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承担约定相应基本保险责任。 |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