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第八至第十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合同约定除身故保险金外的其他任何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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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在医院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一百一十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在合同有效期内,"重大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相邻两次重大疾病的确诊日期相隔不少于365天(含)。同一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给付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确诊患有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且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保险费。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在医院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定义的三十种中症,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在合同有效期内,"中症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同一种中症,保险公司仅给付一次"中症保险金"。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确诊患有中症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中症保险金"责任,且保险责任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在医院°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定义的四十种轻症,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在合同有效期内,"轻症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同一种轻症,保险公司仅给付一次"轻症保险金"。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确诊患有轻症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轻症保险金"责任,且保险责任终止。 |
特定肿瘤切除术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在医院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且在医院实施了特定肿瘤切除术的,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特定肿瘤切除术保险金”予被保险人。保险责任以累计给付三次为限。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次医疗行为致其两个或两个以上器官发生特定肿瘤切除术的,则保险公司仅给付一次特定肿瘤切除术保险金。 |
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二次给付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特定心脑血管疾病而获得保险公司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且被保险人自该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首次确诊之日起3年(含)后,在医院经专科医生再次确诊患有同种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且该特定心脑血管疾病符合合同的约定要求,则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再次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二次给付保险金”予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
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且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前在医院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疾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确诊时同时符合少儿特定疾病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同时承担该两项保险金责任。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且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前被确诊患有少儿特定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责任。保险责任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14(含)之前身故,则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合同已交标准保险费15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后身故,则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恶性肿瘤二次给付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恶性肿瘤-重度”而获得保险公司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且自该恶性肿瘤首次确诊之日起3年(含)后,在医院经专科医生再次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则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再次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恶性肿瘤二次给付保险金”予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
投保年龄:0-5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