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或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任何保险金责;因下列第8至第10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保险不承担给付合同身故保险金外的其他任何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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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在医院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定义的四十种轻症,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在合同有效期内,轻症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同一种轻症,保险公司仅给付一次轻症保险金。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确诊患有轻症的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确诊患有轻症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轻症保险金责任,且保险责任终止。 |
中症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在医院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定义的三十种中症,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在合同有效期内,中症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同一种中症,保险公司仅给付一次中症保险金。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确诊患有中症的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确诊患有中症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中症保险金责任,且保险责任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在医院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定义的一百一十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在合同有效期内,重大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相邻两次重大疾病的确诊日期相隔不少于365天。同一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给付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三次,则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确诊患有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且合同效力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之前身故,则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合同已交标准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后身故,则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⑴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⑵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豁免保险费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在医院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定义的轻症或中症或重大疾病、且保险公司已给付了首次轻症或中症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则自首次轻症或中症或重大疾病确诊后的首个保险费到期日起,保险公司将豁免投保人合同剩余交费期的续期保险费,获豁免的续期保险费视为已交付,合同继续有效。 |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