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以外的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二项至第七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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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年金 | 自合同第五个保单周年日(含当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日止,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公司在该保单周年日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生存年金。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已交纳保险费和身故时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已交纳保险费的103%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至88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