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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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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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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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已交纳的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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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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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已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初次发生附加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保险金仅针对符合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进行给付,对于已经首先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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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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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之前,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附加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之前,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附加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除按前款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附加合同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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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生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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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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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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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0-17周岁,给付比例100%;18-40周岁,给付比例160%;41-60周岁,给付比例140%;61周岁及以上120%。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单账户价值×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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