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两者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已交纳保险费×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系数;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两者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合同已交纳保险费×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系数;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