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特别生存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第五、六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在本合同第五、六个保单周年日分别按本合同已交纳保险费的20%给付特别生存金。
二、生存年金
自本合同第七个保单周年日(含当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日(不含当日)止,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在该保单周年日按下列约定给付生存年金:
(1)本合同交费期间为三年的,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特别生存金;
(2)本合同交费期间为五年的,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特别生存金。
三、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已交纳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特别生存金 |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第五、六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公司在合同第五、六个保单周年日分别按合同已交纳保险费的20%给付特别生存金。 |
生存年金 | 自合同第七个保单周年日(含当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日(不含当日)止,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公司在该保单周年日按下列约定给付生存年金: (1)合同交费期间为三年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特别生存金; (2)合同交费期间为五年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特别生存金。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已交纳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以外的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二项至第七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