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富人寿国富鑫享年金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0-70周岁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属于投资理财保障产品,提供特别生存金、生存金、满期金保障,还有身故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特别生存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第五、六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在本合同第五、六个保单周年日分别按本合同已交纳保险费的20%给付特别生存金。

 

二、生存年金

自本合同第七个保单周年日(含当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日(不含当日)止,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在该保单周年日按下列约定给付生存年金:

(1)本合同交费期间为三年的,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特别生存金;

(2)本合同交费期间为五年的,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特别生存金。

 

三、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已交纳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特别生存金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第五、六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公司在合同第五、六个保单周年日分别按合同已交纳保险费的20%给付特别生存金。
生存年金 自合同第七个保单周年日(含当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日(不含当日)止,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公司在该保单周年日按下列约定给付生存年金: (1)合同交费期间为三年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特别生存金; (2)合同交费期间为五年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特别生存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已交纳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以外的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二项至第七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70周岁

 

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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